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民终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洪泽县老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先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盱眙县杰人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上诉人盱眙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盱眙县杰人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盱商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与盱眙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上诉人***已交纳21630元,本院应退还1133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炜
代理审判员黄金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仲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