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鲁0321行初17号
原告山东万家园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陈一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桓台县中心大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樊霞,局长。
被告桓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766号。
法定代表人边江风,县长。
第三人***,女,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女,桓台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家园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桓台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山东万家园家居有限公司以双方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认可一致,正在协商赔偿事宜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家园家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家园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万家园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