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家园家居有限公司

山东万家园家居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中银广场项目管理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4执恢3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家园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一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中银广场项目管理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金裕花园401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家园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中银广场项目管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发律文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连英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