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85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阜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阳港茂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南天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确定被告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邮局以收件人不在指定的地址为由退回。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因此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有权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阜阳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玲
书记员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