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阜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阜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6执133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阜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书生 审判员  张玖铭 审判员  刘兴超
书记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