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苏1084执137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富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兆斌
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
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
书 记 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