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荟园绿化有限公司

**与神木市荟园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陕0881民初2333号
原告:艾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市荟园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南关村南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了原告艾苗与被告神木市荟园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艾苗负担。
审判员*俐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