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君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鸿昌装饰有限公司、神木县君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3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中段长丰大厦一楼。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鸿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神木县君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常霞,女,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系***之妻。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系***之妻。
被执行人:高茫,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本院在执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鸿昌装饰有限公司、神木县君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还款方案为由,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8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东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