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山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神木市山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内0802民监4

原审原告:巴彦淖尔市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110国道靶场西侧。

原审被告:神木市山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南郊东种子公司2号。

原审原告巴彦淖尔市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神木市山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296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温晓丽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