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02民申10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神木市山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南郊东种子公司2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巴彦淖尔市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110国道靶场西侧。
再审申请人神木市山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296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19日再审申请人神木市山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神木市山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296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请求向临河区公安局提出司法建议,对本案中涉嫌诈骗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一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法定期间内提出。再审申请人神木市山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神木市山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