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山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神木县山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刘治局与神木县山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神民初字第05543号
原告***(又名***),男,1972年1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
委托代理人***,巴彦淖尔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二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神木县山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负责人***。
被告***,男,1976年8月生,汉族,陕西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神木县山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娇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