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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千行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千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千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露。
  上诉人上海千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三(民)初字第4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书  记  员 顾  克
    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