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平峰净馨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02执2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平峰净馨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611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哈尔滨平峰净馨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92899.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9元、保全费1485元,合计3564元,由哈尔滨平峰净馨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 2、9月16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辆黑龙江牌照的汽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10月9日委托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黑A×××**、黑A×××**、黑A×××**、黑A×××**、黑A×××**的五辆汽车,查封期限两年,但未能控制该车。 4、10月20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查明,哈尔滨平峰净馨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系陈春艳与李波于2015年11月共同认缴出资2000万元所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12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佳佳,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佳佳表示,陈春艳、刘伟两人曾于2019年4月10日与其公司就本案债务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起诉时其公司遗漏了陈春艳、刘伟两名主体,其公司拟另案起诉陈春艳、刘伟,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11月28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哈尔滨平峰净馨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查封财产可处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黄立威 审判员  徐海燕 审判员  朱启平
书记员  倪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