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丝路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9443号
原告:江苏XX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杜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西安XX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燕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XX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XX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XX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5.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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