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3890号之二
原告: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永兴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08307887A。
法定代表人:杜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钦,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隆教乡沿海大通道海滨小镇8#9#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1UBG2G。
法定代表人:梁伟,总经理。
原告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计496.5元,由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梅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