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1民初2028号
申请人: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08307887A(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书家堡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MA5NOBOR8W。
法定代表人:**进。
被申请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阳朔三千漓酒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兴坪镇书家堡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MA5NFMNY3U。
负责人:**进。
申请人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桂林棕榈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阳朔三千漓酒店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桂林棕榈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阳朔三千漓酒店名下价值45637.1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对申请人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险单号为:PZDM20223206000000××××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保证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桂林棕榈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阳朔三千漓酒店名下价值45637.1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2、上述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该类财产的最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黎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欧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