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2697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润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袁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金陵,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俦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步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润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俦亚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891民初3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俦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前向原告连云港润洲投资有限公司返还1417127.61元;二、案件受理费17754元,减半收取88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俦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润洲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1425078元,执行中已扣划至本院。本院扣收16710元执行费后,已将1408368元案款拨付申请人。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已执行到位140836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并拨付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91民初38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