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3771号
被执行人:江苏俦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
法定代表人:刘步花。
被执行人江苏俦亚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诉讼费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1、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注册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通过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该案移送部门,该部门认可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324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幼书
审判员 王子利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