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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淮开执字第0033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东方曼哈顿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淮开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唐保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4万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2014年9月18日起计至判决之日),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负担,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工商、车辆登记,虽有房屋和土地登记,并已依法轮候查封,因房屋已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没有房屋、土地登记,虽有车辆登记,并已依法轮候查封,因车辆已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暂时亦无法处置。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查封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除已被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的房屋、车辆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