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191号
申请人:湖南华钢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钢材大市场冷3栋110号。
法定代表人:廖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福共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60号水映青山园5栋(综合楼)16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华英,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兴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60号水映青山园5栋(综合楼)10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栋,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华钢联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福共云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兴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福共云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兴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华钢联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福共云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兴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华钢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丽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