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

陈书元与***、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辖终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书元,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审被告: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新军南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徐桂兰。
原审被告:苏州俊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夏杰。
上诉人陈书元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苏州俊知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78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陈书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就本案管辖权异议并未举行听证,未就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仅根据被上诉人诉状及相关证据从形式上来加以认定,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2.本案是一起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纠纷案件,因合同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第六条附则之第二款:“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4.上诉人、被上诉人、本案被告天虹公司住所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更能便于当事人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南港悦府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协议》虽有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故该管辖约定无效。再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具体审查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经听证审查管辖权异议系违法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陈书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