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天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5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5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天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11643.63元,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5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7月16日、9月9日、10月14日、11月17日共计5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拥有银行账户2个,帐户余额共计0.00余元,上述账户均被本院查封、冻结。 3.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7月16日、9月9日、10月14日、11月17日共计5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均未登记注册机动车辆; 4.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7月16日、9月9日、10月14日、11月17日共计5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7月16日、9月9日、10月14日、11月17日共计5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中心; 6.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7月16日、9月9日、10月14日、11月17日共计5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未购买人寿型保险及理财型保险等相关信息; 7.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依申请执行人新疆天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依法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依申请执行人新疆天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委托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线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马 生 明 审  判  员   地力夏提
书  记  员   郭 晓 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