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苏州俊知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509民初5387号
原告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建筑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建设公司)、苏州俊知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知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达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阿明、被告天虹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醒、被告俊知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工程系实际施工人陈书元挂靠在天虹建设公司名下施工,由天虹建设公司收取管理费。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盛达建筑公司与被告天虹建设公司之间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因本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虽然原告盛达建筑公司也提供了《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的合同原件,但是经本院查明,该合同系原告将合同前三页替换后重新提交,原告盛达建筑公司也同意按被告天虹建设公司提供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作为双方计算工程款的依据。根据该合同约定,51.65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包含一切费用,但是水电费由盛达建筑公司与总包方天虹建设公司结算。因此,原告盛达建筑公司需要分摊水电费10433.20元。除此之外,合同并无关于罚款、审计费等约定,被告天虹建设公司主张由原告盛达建筑公司分摊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首先,关于本案分包的外墙真石漆施工的总造价,虽然原告盛达建筑公司提出审计错误,也提交了陈书元的工程联系单,但是并无俊知地产公司的确认,也无新的结算报告,故应该按2019年3月18日结算审核的报告审核的金额1768317元计算。扣除应分摊的水电费10433.20元和已支付的1457700元,剩余300183.80元,应由被告天虹建设公司支付。关于支付时间的问题,虽然原告盛达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明一年期满后复验合格后付清,但是本案工程已经检验合格且经本院核实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应该视为合格,故本案中建设工程款,已达付款条件。 其次,关于原告盛达建筑公司主张被告俊知地产公司也是合同的相对方,理由是中标通知书是俊知地产公司发给原告,俊知地产公司也向原告和被告天虹建设公司发过联系函。本院认为,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原告盛达建筑公司与被告天虹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相对方明确,原告盛达建筑公司主张被告俊知地产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律师费,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亦无实际支付的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最后,因本案《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无效,被告天虹建设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存在过错,故应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依法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点调整为按起诉之日计算。 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盛达建筑公司收到招标单位俊知地产公司的南港悦府外墙真石漆工程中标通知书,俊知地产公司在该中标通知书告知与天虹建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中标价为51.65元每平方米。 2015年11月3日,俊知地产公司向天虹建设公司和盛达建筑公司发《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联系单上称,盛达建筑公司以51.65元每平方米的单价中标了南港悦府外墙真石漆工程,该工程纳入总承包范围,由盛达建筑公司与天虹建设公司签订外墙真石漆分项工程的分包合同。外墙真石漆分散面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俊知地产公司向天虹建设公司另行支付该分项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5%作为总包方配合管理及总包服务费(含税)。该联系函就施工依据、施工界面、施工质量、材料进场须知,综合单价明确,结算方式、付款约定等作出了说明。 2016年4月25日,天虹建设公司作为甲方与盛达建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盛达建筑公司施工南港悦府外墙岩片真石漆分项项目。工程地点为庙港,乙方盛达建筑公司根据色彩搭配方案及施工技术交底要求,对该工程的项目按包质量、包进度、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进行施工。材料为岩片天然砂,本工程岩片真石漆预算面积约33000平方米(结算时按实际面积结算),普通真石漆面积约5000平方米(结算时按实际面积结算)。每平方米造价为51.65元,此单价包含机械费、机械进出场运输费、主材费、辅材费、材料检测费、人工费、措施费、风险费、利润管理费税金等一切因素,还包括政府部门不可予见收取的费用,不滚费、不让利、独立单价、按实结算。总包单价中材料发票由乙方提供,水电费由乙方与总包方结算。付款约定:第一次付款为6#7#8#楼基层处理、封闭底、批刮外墙专用腻子、真石漆喷涂、罩面漆全部施工完成,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相对应约工程造价的60%。1#-5#及9#楼基层处理、封闭底、批刮外墙专用腻子、真石漆喷涂、罩面漆全部施工完成,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相对应约工程造价的60%。第二次付款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全部钥匙至竣工备案付至80%。第三次付款为结算审计(90天内)后7天付至90%。第四次付款为余10%的质保金,一年期满后经复验合格后付清。以上节点付款在建设方付款后甲方如数付给乙方,甲方无权截留挪作他用。工期执行招标文件工期,因为是甲方业主分包项目,如工期顺延,需要分清原因、顺延工期需业主同意,形成书面报告。工程具备整体验收条件后,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一周内通知业主监理单位验收,经业主监理总包方验收后,形成书面报告。本工程甲方验收后,在一年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修理。品种颜色根据分包单位提供小样,样品业主认可,颜色搭配质量情况需要得到业主认可,甲方可承担任何责任。 2019年3月5日,盛达建筑公司认为审定的面积有误差,与天虹建设公司的实际施工人陈书元协商修改,陈书元告知盛达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已发送至俊知地产公司,但俊知地产公司予以否认。2019年3月18日,经江苏长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盛达建筑公司为本案南港悦府项目的外墙真石漆施工的面积为33996.46平方米,合价1768317元(包含修改签证的12400元)。 另查明,盛达建筑公司共计收到工程款1457700元。目前工程已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南港悦府工程系陈书元挂靠在天虹建设公司名下施工,陈书元系实际施工人。 以上事实,有原告盛达建筑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工程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天虹建设公司提供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被告俊知地产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书及原、被告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18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183.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729元,由被告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42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银行账号:62×××6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5421元。 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向 军
书记员 柯震黎 书记员 苏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