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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安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山口小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安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山口小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5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3民初00393号
原告:义乌市安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59号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庭高,系公司员工。
被告: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山口小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山口。
代表人:虞海荣。
委托代理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安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山口小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山口小区居民委员会退还原告义乌市安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3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称谓与实际名称不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义乌市安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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