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安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安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民终3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安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59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829391267。
法定代表人:傅康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伏龙山北路116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安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安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安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义乌市安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4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义乌市安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盛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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