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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云南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03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云南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白龙路425—427号晨曦街洋房*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莘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白龙路博园小区晨曦街洋房*排***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德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白龙路博园小区晨曦街洋房*排***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美木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白龙路425—427号晨曦街洋房*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宁得波。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6月4日出生,住昆明市。
上列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45090.4元,被执行人云南莘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云南德辰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美木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元、公告费人民币250元由被执行人云南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莘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云南德辰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美木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云南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莘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云南德辰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美木景观绿化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莘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云南德辰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美木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6)云0103执2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员周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