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烟台宜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3
发布日期:2015-08-14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莱山执字第477-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烟台宜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5)第17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