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昊力涂塑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5民初2106号
申请人: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韩集镇后韩村。
法定代表人:韩连新,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昊力涂塑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强民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翠莲,任董事长。
原告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力涂塑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昊力涂塑钢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在价值7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昊力涂塑钢管有限公司的75万元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