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边金亭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64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韩集镇后韩村。
法定代表人:韩连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边金亭,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
再审申请人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边金亭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边金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