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121执331号
申请人自贡第一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工业集中区A1-06。组织机构代码证20420787-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开阳新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阳县双流镇下街。组织机构代码证215720400。
法定代表人XX,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自贡第一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开阳新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12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自贡第一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及利息共计129832.44元,案件受理费1330.5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贵州开阳新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贵州开阳新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其仍未履行给付义务。
经本院调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及利息共计129832.44元,案件受理费1330.5元尚未清偿。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开阳新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被执行人贵州开阳新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黔012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
审判员刘讯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