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第一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自贡第一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与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23民初5234号
原告:自贡第一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系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系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自贡第一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自贡第一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贡第一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以经本案原、被告双方核对后,确认本案货款已经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贡第一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自贡第一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