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申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维尔利(苏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826号 原告:江苏申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A栋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维尔利(苏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2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汉江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中。 原告江苏申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维尔利(苏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申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申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申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江苏申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包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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