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826号
原告:江苏申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A栋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维尔利(苏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2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汉江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中。
原告江苏申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维尔利(苏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申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申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申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江苏申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包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