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晴阳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8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汉江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晴阳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3层3**(C座)3B-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晴阳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阳公司)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180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维尔利公司名下价值27916538.3元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通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勤业支行冻结维尔利公司80600188000036787号账户内存款27916538.3元,当日实际冻结357580.13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通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冻结维尔利公司76610188000231276号账户内存款27916538.3元,当日实际冻结1220037.6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冻结维尔利公司479358200885号账户内存款27916538.3元,当日实际冻结3746731.78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通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冻结维尔利公司406010100100433613号(以下简称尾号3613号)账户内存款27916538.3元,当日实际冻结18151552.38元。2021年4月15日,本院再次查询尾号3613号账户,显示已足额冻结27916538.3元。前述四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已超过本案的保全标的,应对超出部分予以解除冻结。现维尔利公司要求解除对其名下80600188000036787号账户、76610188000231276号账户、479358200885号账户内存款27916538.3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解除冻结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勤业支行的80600188000036787号账户内存款27916538.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76610188000231276号账户内存款27916538.3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的479358200885号账户内存款2791653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全 人民陪审员  袁 卫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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