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泰环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157号 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汉江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5573735E。 法定代表人:李月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5月4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7月5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恩泰环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林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XYKX9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恩泰环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恩泰环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360万元。2021年9月17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恩泰环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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