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诚奕和机械传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3537号 申请人:常州诚奕和机械传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0246029C,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徐市村南街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K120593631,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宁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5573735E,住所地常州市汉江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诚奕和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诚奕和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4622.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诚奕和机械传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4622.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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