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18794号
原告:北京晴阳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3层3**(C座)3B-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汉江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敦化市中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爱民社区47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晴阳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敦化市中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晴阳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晴阳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晴阳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 靖
人民陪审员 袁 卫
人民陪审员 肖淑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