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宏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普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与磐安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7民初108号
原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一村。
法定代表人龚红星,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普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竹岭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闪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公司)、浙江普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济公司)与被告磐安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胜公司、普济公司诉称:花台山公园景观(一期)工程于2010年12月6日以公开招标方式由原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白云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中标承建。2011年1月15日,联合体与原磐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花台山公园景观(一期)工程,工程地点在花台山公园,工程内容为园林小品、绿化景观(施工图内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为4798731元。同时合同还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等条款作了明确约定。合同订立后,联合体即按约进场施工,2012年11月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
2016年1月,磐安县审计局依法对案涉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并出具磐审报(2016)29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为联合体编报的结算造价为8701136元,经审计核定造价为7578953元,核减工程款1122183元。并指出预算金额为4798731元,累计变更金额2780222元,占预算金额的57.94%,违反了《磐安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条的规定,同时建议被告严格按审定的工程造价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仅支付预算金额为4798731元,对变更金额2780222元一直拖欠不付。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将名称变更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白云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将名称变更为浙江普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磐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将名称变更为磐安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7480222元并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将开始计付利息的时间变更为2018年1月29日。
本院认为,本案建设项目为招投标项目,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该项目为固定价款4798731元,合同还明确约定“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原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对此亦属明知,磐安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明确要求被告按照《磐安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报批相关手续,但原告主张的变更增加部分工程量至今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要求被告支付变更增加部分工程价款的条件并不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普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磐安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41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普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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