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27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创铭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创铭新能源有限公司居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