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0)湘1102财保246号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2财保246号
申请人:永州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永州市零陵区城北南津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樊小中,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永州市零陵区工农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敏,董事长。
申请人永州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永州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州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永州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彭剑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管爱平
书 记 员 郭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