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唐冬梅、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1102恢70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唐冬梅,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冬梅、***、***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