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永州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02执保288号
永州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永州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永州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人永州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以(2020)湘1102财保246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城支行(账号:XXX)XXX元,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