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02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零劳人仲案字(2022)第101号仲裁调解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零劳人仲案字(2022)第10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