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2执1887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安泰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漆多能,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安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漆多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安泰砼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2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