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垦利区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营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2984号
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兆安。
被告:东营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荣。
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与(2021)鲁0505民初3037号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是基于同一工程即尚慧商城(永安农贸市场)项目的工程款发生的纠纷,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505民初303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盖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