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垦利区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5民初2061号 原告:***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东营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省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建筑公司)、东营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房地产公司)、第三人**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安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生,被告丰华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永安建筑公司向***支付工程款3087018.44元和截止2022年8月15日的利息904372元及支付以3087018.4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丰华房地产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及应付利息范围内向***承担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永安建筑公司、丰华房地产公司承担。庭审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永安建筑公司向***支付工程款2883018.44元和截止2022年10月11日的利息852452元(计)及支付以2883018.4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0日永安建筑公司、丰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丰华房地产公司将其承包的***湖龙庭配套项目转包给永安建筑公司。之后永安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省施工。工程范围为双方约定的配套工程施工蓝图内室外给水管网、雨污水管网、弱电管网、热力管网工程、路面工程以及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随时安排的其他零星工程等。永安建筑公司与**省之间未签订工程转包合同。2015年12月**省进场施工,2016年5月涉案工程竣工。**省多次要求永安建筑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未果。2022年2月22日,**省将永安建筑公司尚欠**省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诉前经鉴定工程总造价为5442392.44元,扣除实际已付款,尚欠***2883018.44元,为维护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永安建筑公司辩称,1、***主体不适格,***与**省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不具有合法性,双方无真实的交易基础,没有对应的转账记录,**省在垦利区法院执行案件有30多起,涉嫌通过虚假的债权转让逃避执行;2、**省与永安建筑公司之间涉及到涉案的施工合同及***湖龙庭配套项目施工合同、**商城项目的施工合同,永安建筑公司为**省已经多支付了1567624.3元工程款,**省还欠永安建筑公司涉案工程的成本发票税款150万元左右,还有路达水泥公司为其承担的货款2053359元,上述款项,**省的剩余工程款都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省还欠永安建筑公司的款项,没有债权可以转让;3、涉案的配套工程已经支付了**省5009374元,也没有债权可以转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起诉。 丰华房地产公司辩称,1、**省涉及执行案件在垦利区人民法院具有30多起,且不谈该债权是否存在的问题,就本案**省转让涉案债权,***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转让的债权,***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否则该转让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该转让应属无效;2、根据永安建筑公司的答辩,永安建筑公司不欠**省任何款项,并且永安建筑公司多支付了**省工程款,其缺乏债权的成立,因此,也就不存在债权转让的情形。故***要求丰华房地产司在欠付永安建筑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依据;3、根据庭前质证得知,**省是借用永安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对于**省借用资质这一行为,丰华房地产司是不清楚的,直到产生纠纷才知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二十次法官会议纪要第一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也就是说,**省不能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当然,所谓的债权转让人更不能以此向发包人主张权利。4、永安建筑公司与丰华房地产司双方之间的涉案合同关系,不仅仅是本案的配套工程,尚包括**鑫苑项目工程,两被告之间的涉案工程尚未进行结算,因此,丰华房地产司是否欠永安建筑公司工程款以及欠多少尚不确定。其他意见同永安建筑公司的答辩意见。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的起诉。 第三人**省述称,对***的起诉没有意见。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债权转让协议书》1份、《债权转让通知书》1份、特快专递回执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2020)鲁0505民初1322号案件庭审笔录1份、丰华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鉴定费发票1张、(2019)鲁0505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1份。本院审查认为,(2020)鲁0505民初1322号案件庭审笔录1份、(2019)鲁0505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1份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其他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证。根据***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富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书》1份。 永安建筑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依法提交(2022)鲁0505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1份、**商城配套工程明细表1份、付款收据14张、**省出具的收到条10张、(2022)鲁0505民初1532号判决书1份、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页面打印件2张、执行裁定书5份。本院审查认为,对(2022)鲁0505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1份和(2022)鲁0505民初1532号判决书1份均未生效,对其效力无法予以评判。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页面打印件2张、执行裁定书5份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其他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证。 丰华房地产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由其单方制作的给鉴定机构出具的针对鉴定报告的意见书1份(附丰华房地产公司开挖取芯的照片资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丰华房地产公司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1日,丰华房地产公司与永安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丰华房地产公司将***湖龙庭配套工程项目发包给永安建筑公司,工程承包内容包括双方约定的配套工程施工蓝图内的室外给水管网、雨污水管网、弱电管网、热力管网工程、路面工程及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随时安排的其他零星工程(室外台阶、散水、坡道)等;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4月1日,签约合同价500万元,采用可调总价合同,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据实结算;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所有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合同值的50%,结算审计完成支付审计结算值的85%,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审计结算值的95%,余款5%质保金待竣工验收满两年后7日内无息付清。 合同签订后,**省具体进行施工。2022年2月22日,**省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省将上述施工的***湖龙庭配套工程项目工程款370万元(具体数额以司法鉴定数额为准)及利息转让给***。**省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永安建筑公司。 ***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富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涉案工程造价为5442392.44元。***支出鉴定费71000元。 本院(2019)鲁0505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证实,***与**省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省向***支付货款98万元。 本院(2022)鲁0505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该判决书证实***以**省将**商城(永安农贸市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为****建筑公司、**省诉至法院。 本院(2022)鲁0505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该判决书证实东营市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永安建筑公司尚欠其货款2053359元为****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本院(2019)鲁052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查找不到**省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2020)鲁0521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裁定终结执行;本院(2020)鲁052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裁定终结执行;本院(2021)鲁0521执98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省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裁定终结执行;本院(2021)鲁052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裁定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一是本案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二是本案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条件。 关于焦点问题一,**省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作为债务人的永安建筑公司对《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提出异议,对此问题本院应当进行审查。本案当事人之间对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及履行情况有争议,所以,本案的案由应当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等发生争议,则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案中,**省有多起执行案件尚未执结,其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参与工程款分配,势必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破坏了公平受偿的原则,所以该《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关于焦点问题二,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一)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三)转让的债权必须是依法转让的债权。本案中,债权转让人**省与债权受让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作为转让人的**省必须首先保证存在有效的债权才能转让成立。庭审查实,**省实际施工了三项工程,涉案***湖龙庭配套项目工程仅是其中一项工程。在其他两个工程项目中(2022)鲁0505民初691号***诉永安建筑公司案件虽然尚未生效,但该判决书证实农贸市场工程永安建筑公司与**省之间存在永安建筑公司超额支付工程款的事实。(2022)鲁0505民初1532号案件虽然尚未生效,但是也存在永安建筑公司替**省支付货款的风险。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永安建筑公司主张其与**省之间存在三项合同,应当一并算账,符合债务抵销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省应当就涉案三项工程一并主张权利,仅就一项工程主张权利因永安建筑公司主张抵销权而无法获得支持。综上,因永安建筑公司与**省之间三项工程的工程款数额因两起案件尚未生效及相互抵销问题而尚不确定,所以**省可待相关案件判决生效后,三项工程均进行结算后,永安建筑公司确实尚欠工程款未足额支付的情况下,可另行主张。对于本案的鉴定费也可一并主张。 综上所述,因本案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债权数额不确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五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684元,减半收取计1834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