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879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被告: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叶敬航,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欢
打印:刘欢校对:刘欢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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