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6民初924号
原告:钱增军。
被告: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钱增军与被告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钱增军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增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增军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康学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