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6民初924号
申请人:钱增军。
被申请人: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钱增军与被告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申原告钱增军与被告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钱增军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以320192元为限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钱增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公司账户进行查询并冻结32019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学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 璐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6民初924号
申请人:钱增军,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李恒镇李恒居委会街南组427号居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505265210。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珍珍,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鑫龙天然居4号楼41单元411302室。
法定代表人:叶敬航,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1749P。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9层1901-1908、1915-1916号。
法定代表人:赵华伟,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5839380G。
原告钱增军与被告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申原告钱增军与被告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钱增军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以320192元为限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钱增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多辉劳务有限公司公司账户进行查询并冻结32019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康学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贺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