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丰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九江九衡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庐山市丰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3民初251号
原告:九江九衡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奥林匹克花园49a栋一单元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5HF6X9A。
法定代表人:万克。
被告:庐山市丰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庐山市南康镇庐湖春天门面房2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8160475X3。
法定代表人:王莉。
原告九江九衡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庐山市丰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钱露露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九江九衡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江九衡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华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奕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