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丰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庐山市丰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瑞格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83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庐山市丰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庐湖春天门面房2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6040358160475X3。
法定代表人:王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瑞格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秀峰大道222号顺恒大厦501-508。
法定代表人:齐卫健,执行董事。
庐山市丰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庐山市人民法院(2019)赣048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方式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已查明的财产在另案处置,等待统一分配,现查明被执行人不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2019年8月1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61609.4元,截至2019年12月9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661609.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小金
审判员  黄 达
审判员  罗光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健